第847章 大中華憲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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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布擁有的軍隊雖多,但跟中華帝國現(xiàn)在將近五千萬人口相比,不過一比五十,再加上大部分縣兵都屯田,一半以上的郡兵都屯田,正規(guī)中央軍也在駐扎地屯田,在同一時間內(nèi)有戰(zhàn)斗任務的軍隊一般不超過二十萬,而且他們戰(zhàn)斗的前提條件都是就食于敵、提防敵人堅壁清野、盡量從敵人那里繳獲補充而不從自己后方運輸,所以對整個國民經(jīng)濟壓力會日益減少 。
呂布遙想未來,隨著他的強力推動,科技日新月異,整個國家生產(chǎn)力都在飛速發(fā)展,蒸汽機發(fā)明出來了,不斷地改良,并用于現(xiàn)實生產(chǎn)之中,中華帝國開始進入工業(yè)革命時代,隨后十幾年又出現(xiàn)了電,又快速進入了電氣化時代,飛機、輪船、火車、汽車相繼問世,無線電、電報、電話、電腦定然也會在呂布有生之年相繼問世,有了這些先進運輸方式和通訊手段,中華帝國的對外戰(zhàn)爭變成了一邊倒,對國民經(jīng)濟壓力更會減輕。
呂布用畢生心血制定的“征略四方、四夷賓服”的對外國策被嚴格地執(zhí)行了下來,大漢民族恢復了昔日大秦帝國時候的鐵血,軍功大于一切,大漢民族的生存空間和開疆擴土之責高于一切,凡是大漢民族到過、聽聞過的土地都逐漸隸屬于大漢民族所有,那些異族凡不愿加入漢民族皆被族滅之,凡違反此國策的一切學說皆毀滅查封之。
不過這些都是后話,呂布現(xiàn)在著力進行的是中華帝國法律體系的完善,他要真正實現(xiàn)那個大漢民族幾千年都沒有實現(xiàn)的理想,依法治國。
依法治國有個偉大的前提,有一個靠譜的憲法。如果憲法只是一些上位者意志的代表,而不是全體民眾利益的代表,這樣的憲法只能淪為權力者意志的玩具罷了,在這樣憲法基礎建立起來的法律體系根本無法有效地執(zhí)行,因為上位者自己都把法律當成隨意把玩的玩意,這樣的情況下。依法治國只是玩笑。
呂布不想重蹈這樣的慘劇,他不想看到大漢民族那些無辜百姓的權利被那些貪官污吏無情地踐踏,所以他要設立一個完善的富有良心的實在的憲法。
新朝開始,萬象更新,呂布頒布大赦令,以往所有涉及逃避徭役、抗擊賦稅、反抗世家大族壓迫等相關罪名而被下獄的罪犯一律無罪釋放,因生計所迫而盜竊、搶劫并未傷及人命的一律無罪釋放,那些涉及到人命的案件一律重新審理,發(fā)現(xiàn)有冤屈的一律釋放。所有被冤枉的都可以領取國家賠償金,賠償金根據(jù)各自情況或多或少,但基本都夠養(yǎng)老。
頒布完大赦令后,呂布就著手完善原先的《大漢律令》,讓廷尉法衍、刑部尚書應劭、刑部侍郎鐘繇等上百位法學家聯(lián)合一起,按照呂布的意思,花了兩年時間,修訂出一本《憲章》、一本《法典》。后來被呂布命名為《大中華憲章》、《大中華法典》。
在《大中華憲章》里,呂布確定了皇帝是萬民之主。確定了皇權的至高無上,確立了皇室之下萬民皆平等的準則,所有中華百姓若無罪行皆有政治權益,皆為公民,皆平等,官民在道德、信仰、法律上皆平等。皆享受《大中華憲章》和《大中華法典》的保護。那些觸犯《憲章》和《法典》而被剝奪政治權益的人除外,他們被剝奪政治權利,必須接受勞役和監(jiān)管,終身或一部分時間里不能行使政治權利。
皇帝之下,三權分立。議政院逐漸擁有立法權,首相領導的政務院有行政權,廷尉改為最高法院,享有司法權,法律需要議政院tongguo,但首相有否決權,即使首相tongguo了,最高法院若指出里面那條法律違反了憲法的某個基本原則,沒有另一方的認可,任何一個部門都不可以完全做主。皇帝享有最高否決權。
《大中華憲章》里規(guī)定了各個機構的組成形式,特別是議政院的組成規(guī)則,規(guī)定了每個機構的權力和義務,規(guī)定了各級官僚在接受上級監(jiān)督的同時,必須要接受同級議政院的監(jiān)督和質詢,中央一級,首相除了向皇帝負責之外,必須要接受國家議政院的監(jiān)督。
在《大中華憲章》的《序言》里,呂布沒有聽從應劭、鐘繇的建議,沒有把自己如何打天下的威風歷史寫進去,他始終覺得自己能得到天下是民眾的選擇、民眾的支持,他不應該有絲毫的洋洋自得,反倒應該謙卑恭敬地感謝民眾的支持,并矢志不渝地為大部民眾的福祉而繼續(xù)努力。
呂布在《序言》里寫到:“我們中華人民,為了構建一個完善的國家,為了樹立正義,使人民生活安寧,共同防御外敵,增進全民的福祉,并確保我們及我們的子孫能安享自由帶來的幸福,共同決定制定本部憲法”,序言的核心關鍵詞為人民、正義、幸福,一開始并沒有提及呂布本人,更沒有提要確保他呂氏純正血脈對中華帝國的繼承,還是那句話,他覺得一切都是人民的選擇,如果一個政權窮兇極惡坑民害民,縱然把自己宣傳的書寫得再正確無誤,最后還是不見得有什么好下場,像薩達姆、卡扎菲都是如此。
呂布在《大中華憲章》里,把每一個合法的中華帝國公民的權益都說得qingchu明白無誤,特別強調了幾點:
人民保護其人身、住房、文件和財物不受無理搜查亢的權利不得侵犯;除非有合理的根據(jù)認為有罪,以宣誓或鄭重聲明保證,并詳細開列應予搜查的地點、應予亢的人或物,不得頒發(fā)搜查和亢證。
士兵在和平時期,非經(jīng)房主許可不得駐扎于任何民房;在戰(zhàn)爭時期,除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方式外亦不得進駐民房。
不得制定關于下列事項的法律:剝奪言論或出版自由;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和向政府訴冤請愿的權利。
此后做得所有修正,都是為了進一步改善和保護人權,在不斷地限制官僚公權力的同時,加強對公民權利的保護。
《大中華憲章》里使用了上百個“不得”、“應當”,比如憲法第一條第十款規(guī)定,“一切公款收支的報告和帳目,應經(jīng)常公布。”又規(guī)定“公務人員的財產(chǎn)必須公開。”又規(guī)定“在一切刑事訴訟中,被告應享受下列權利……”“帝國任何一州都不得因性別而否認或剝奪公民的選舉權”,諸如此類,這些詞匯全部都是用來約束官府行為,限制官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
在此之前,應劭、鐘繇他們做出來的憲章里使用了三十多個“不得”、“應當”,但卻全部用來約束“地方”、“組織”、“團體”、“公民”、“個人”的行為,幾乎無一用來限制國家行為,比如第十條規(guī)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呂布全部推翻,讓他們重做,他們重做的都沒有讓呂布滿意,后來呂布干脆把他們的官職先剝?nèi)ィ屗麄兏话忝癖娡酝瑒趧樱屗麄兏惺苤邢聦用癖姷募部啵瑥拇蠖鄶?shù)民眾的角度去思考問題,他們豁然開朗,一個國家的長治久安就是要讓大部分人滿意。
《大中華憲章》里規(guī)定,中華帝國憲法至上,憲法以及政務院tongguo且經(jīng)過皇帝首肯的法律,其效力高于其他一切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規(guī)定,最高法院廷尉擁有了違憲審查權,可以審查立法機關tongguo的法律是否與憲法相抵觸,并且可以宣布違反憲法的法律無效。同時,最高法院還可以審查包括政務院首相在內(nèi)的各級官府頒布的法令的合憲性。憲法一經(jīng)確認,需要修正時,必須要進行全民公決,百分之七十以上民眾同意,方能修憲,而不能由皇帝一人決定。
呂布從憲法在華夏土地上曾有的歷史上判斷,憲法并沒有得到起碼的尊重,屢遭侵犯,從根本上說是缺乏“憲法至上”的信仰,從機制上說是沒有實現(xiàn)“憲法監(jiān)督司法化”:既不能根據(jù)憲法對其它具體的法律進行違憲審查,也不能在具體的案件中,援引憲法作為判案的依據(jù)。
呂布從自己開始,在制定完善了憲法后,就凡事以憲法為綱,并努力推行憲法監(jiān)督司法化,督促最高法院廷尉根據(jù)憲法對其他具體法律法規(guī)官府規(guī)定進行違憲審查,督促各地法院在具體案件里養(yǎng)成援引憲法為判案依據(jù)的習慣,首先要讓所有公職人員特別是司法人員尊重憲法,才能帶動起全民尊重憲法,呂布一心一意想要建立的君主立憲制度才能穩(wěn)固下去。
呂布建立君主立憲制度,聽起來自然有些獨裁,不夠民主,可僅有民主就夠了嗎?民主是萬能的嗎?不是,希特勒也是民選上臺的,而且是絕對的民意支持,這樣的民主就是所謂的“多數(shù)人暴政”。所以呂布在《大中華憲章》及其修正案里體現(xiàn)出了民主jingshén,更可貴的是,體現(xiàn)了對人的尊重,對人所有權利的尊重,這是這片國度從來沒有過的,可謂前無古人后無來者。
不說呂布別的功績,只以《大中華憲章》,就完爆那些完全不尊重國人人權的帝王們,真正的千古一帝不是別人,應是呂布。未完待續(x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