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罰的種類
刑罰的種類
早期傳統(tǒng)的中國知道的刑罰有三種:死刑、肉刑、徒刑(艱苦勞役)。死刑一般是斬首,叫作“刑人于市”,死刑還可以用更丟臉的陳尸或梟首的方式來執(zhí)行。其次是用鍘刀腰斬。最后是“具五刑”,這是使罪犯在被處死之前受到可怕的斷肢之刑,這種殘忍的刑罰是對犯了屬于滔天大罪的人們用的。公元6世紀左右,死刑中又添了一種絞刑,另一方面,腰斬之刑雖列在法典,但已不再使用。
肢體(肉刑)的刑罰起初有刺面(墨)、割鼻(劓)、斷一足或雙足(剕)等,但后來逐漸不用。到了公元前167年,這些刑罰正式廢止而代之以杖打多少不等的笞刑,甚至連笞刑也逐漸減輕。最常用的刑罰是不同年限的苦役(徒刑),
一般說來,服勞役的罪犯只在中國本部從事公共工程的勞動,如筑路、修堤和挖河等,有時也參加預(yù)修皇帝的陵墓;很少被送到邊境,雖然在實行大赦時也有使被判死刑的罪犯參加戍邊的事例。
婦女也同樣可判處服勞役,但她們的任務(wù)和男子不同;原來似乎是做舂米和篩米的工作(白粲),在秦律中對舂取精米的數(shù)量有詳細的描述,這可能對她們也是適用的。
大赦間或頒布,秦代的詳情我們不知道,漢代則一般是在有喜慶事的時候施行,如皇帝即位。大赦或擴及所有的罪犯,甚至包括死囚,或只限于某些集團或某些地區(qū)。對死刑犯可減死一等,服最重的勞役。其他的人是解除他們的囚犯身份,但仍須給政府勞動,直到刑期結(jié)束;但是,他們不再戴著鎖鏈穿著“赭衣”了。
秦漢時期,“贖刑”的情況很普遍;“贖”這個詞也用于奴隸買回“自由”。
值得注意的是,人們可以被處以“贖刑”,這種刑罰等于一大筆罰金;但罰金的數(shù)額不明。甚至對交不起贖金的罪人也不施刑,因為他可用每天8個錢的比率(如果政府供膳食,則每天6個錢),
一個更普遍的贖罪辦法是讓出一個或二個爵的等級。不僅皇帝遇上喜慶事賜給男性居民一個或二個爵位,而且為了填補國庫,這類爵還可出賣,并且明確地招徠說,這類爵可用來贖罪。
贖刑和罰金不應(yīng)相混。就史料告訴我們的來說,秦代的罰金有兩種。一是對官吏在公事方面犯輕罪的罰金,即處以長期或短期的勞役或兵役。這種情況在漢代還繼續(xù)存在,但名稱和數(shù)額都變了:罰金不再是“貲”而是“罰”,所罰的不是甲胄而是其他的東西,即必須交出幾盎司的黃金。
在秦代,流刑看來是一種正常的刑罰,當時的流放者被遣送到新征服的西蜀地區(qū)。